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社会观察:灰色公积金暴露管理软肋
【民意关注】

   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正成为民意关注的焦点。如此可以想见,春节前后建设部负责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的表态,必然引起极大的民意关注。根据这个“表态”,此后建设部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

  面对这样一个缴税规定,有人在网络上质疑:什么是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既然超过了最高比例,难道纳税了便不算逾越法律吗?也有媒体发出质疑:纳税不是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的“绿灯”,既然最低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比例有法定的数字,那么就不允许突破。否则,这不但是否拉大收入差距的问题,不但是能让公积金发挥多大作用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问题。

【法律分析】

  对纳税“可能允许灰色公积金合理化”的质疑,虽多少有误解的地方,却暴露了公积金管理中一个软肋所在:我们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定”缴存比例。所谓的“法定最高缴存比例”,所依据的只是此前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包括公积金在内的“三险一金”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则称: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免征个税——含混的表述,显然为“可以超过12%操作”留下了口实。 

  作为财政部的一个通知,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加上近年的这个所谓的“最高比例”不断调整,为一些单位的违规操作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建设部负责人所谓的“超过法定比例要纳税”,恐怕正是建立在这个“不超过12%可以免税”的理解基础上。更何况说,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工作目标,今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这更是给人一个“最高比例标准是可以不断变动、浮动”的印象。 

  一些效益好的垄断行业,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超高比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使其成为实际上的“灰色收入”,因此而饱受社会批评。也正因如此,民众对于推导出来的“只要缴了税,超比例也可以存在”的结论难以认同。但坦率地说,把制止超比例多发公积金的重担寄托于建设部的一个政策调整上,恐怕有些冀望过高。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互助资金,为了维护其基本的公平性,应该在部门税收管理等基础上,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用明确的最低比例来“兜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惟有一个明晰的“法定”比例,才能形成其本应具备的保障力与约束力;不够权威、含混变动的“比例”标准,注定无法制约“灰色公积金”的继续存在。

其他链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261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公积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2 s, 7 queries, 87 - Cache, 260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