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拒绝恶意诉讼
【司法现状】
    恶意诉讼是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现象,是一种由特定当事人推动的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并有违法律要求和精神的诉讼行为。根据恶意诉讼的行为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民事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
   无锡中院民二庭法官许敏曾经在审理中发现了多起案件涉嫌恶意诉讼。他说:“伪造欠条或借条,虚构债务起诉是目前比较多见的一种恶意诉讼,有些案件伪造证据的手段相当高超,甚至以假乱真,无疑给法官设置了一个又一个诉讼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判,不仅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给法官也带来了职业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几乎没有被刑事惩处的,只是民事惩戒的诸如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这显然与恶意诉讼带来的危害后果相去甚远。
--各种恶意诉讼的形式
之一:伪造欠条起诉“抢钱”
之二:虚构债务起诉“套钱”
之三:合伙当庭作伪证“骗钱”
之四:起诉索要赌债“追钱”
之五:蓄谋获取真实欠条“捞钱”
【司法建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立刚: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对于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来讲,这种罚款额度规定过低,相当于隔靴搔痒,不能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有效的经济制裁。另外,惩戒不力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恶意诉讼的发生。
◆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
    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的刑事追究意识往往比较薄弱,一旦发现涉嫌伪证犯罪行为,很难及时固定证据,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司法程序。应当加大对作伪证、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依法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要求审判人员进一步增强对证据真伪的鉴别、判断能力,同时要加大对作伪证、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
其他链接:恶意诉讼陷阱重重 司法公信力遭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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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诉讼是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现象,是一种由特定当事人推动的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并有违法律要求和精神的诉讼行为。根据恶意诉讼的行为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民事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
   无锡中院民二庭法官许敏曾经在审理中发现了多起案件涉嫌恶意诉讼。他说:“伪造欠条或借条,虚构债务起诉是目前比较多见的一种恶意诉讼,有些案件伪造证据的手段相当高超,甚至以假乱真,无疑给法官设置了一个又一个诉讼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判,不仅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给法官也带来了职业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几乎没有被刑事惩处的,只是民事惩戒的诸如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这显然与恶意诉讼带来的危害后果相去甚远。
--各种恶意诉讼的形式
之一:伪造欠条起诉“抢钱”
之二:虚构债务起诉“套钱”
之三:合伙当庭作伪证“骗钱”
之四:起诉索要赌债“追钱”
之五:蓄谋获取真实欠条“捞钱”
【司法建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立刚: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对于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来讲,这种罚款额度规定过低,相当于隔靴搔痒,不能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有效的经济制裁。另外,惩戒不力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恶意诉讼的发生。
◆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
    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的刑事追究意识往往比较薄弱,一旦发现涉嫌伪证犯罪行为,很难及时固定证据,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司法程序。应当加大对作伪证、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依法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要求审判人员进一步增强对证据真伪的鉴别、判断能力,同时要加大对作伪证、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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