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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温州判决酒店收“进场费”属商业贿赂
【案件始末】

    2005年10月11日,瑞安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局调查发现,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一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2006年4月,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副食品公司被另案处理。 

    2006年9月18日,珍味楼酒店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进场费”和“专场费”到底属不属于商业贿赂,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案件相关】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目前各个超市(含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月返费、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合同外收费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出来,如所谓的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空飘、地贴、墙贴、灯箱、DM特别广告、人员管理等费用。

  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中,一类是相对合理的收费,如新品上架费、促销费、返利等,因为这部分商品占据了超市的货架资源和人力资源,供货商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猫腻”主要出在另一类不合理收费上,且这类收费占了进场费的“大头”,如店庆费、补损费等。还有的收费是假借各种名义收取,甚至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收取。

【案件背后】

关于进场费是否是商业贿赂的争议,业界也发生过多起典型案件。在04年5月初,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在执法检查中认为,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马)在杭州的经营活动不仅涉嫌广告违法(在酒类广告促销活动中,有违规送酒情节),还向杭州市区50多家酒店、酒吧支付了巨额酒水进场费和开瓶费,存在较大的商业贿赂嫌疑。>>>详细

对此案,各方观点不同: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星认为,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酒店、酒吧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应予以禁止。

  上海财大旅游系主任何建民博士指出,向厂家收取“进场费”,一方面增加了产品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酒水价格水涨船高及选择余地减少,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对于价格放开的商品,只要不存在价格欺诈,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在上述当事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中,既然已经明确了进场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就属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折扣佣金,不存在商业贿赂嫌疑。

【编后】
   分析这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案件,该案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情况下,打击商业贿赂不再是一件难事。


其他链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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