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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修改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1月26日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1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这是继2006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修改后,国务院对出口管制领域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的修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也充分表明我国在防扩散问题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

【修改背景】

    这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有关承诺,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的变化。原条例是国务院于19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对于加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履行我国的有关承诺,需要对条例的内容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同时,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危险,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

【修订重点】

◆增加了“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定义以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所遵循的准则。
◆关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定义,条例明确了列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的软件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范畴,同时明确《管制清单》所列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对外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全面控制”原则是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要求。据此,这次修改增加了“全面控制”条款,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增加了“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内容。同时,确立了海关质疑制度,并增加了出口经营者的自律规范,包括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
◆明确了对违法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种类、幅度。


其他链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其他链接商务部解读核两用品条例修改 履行防扩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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