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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打假人告“如烟”欺诈案开庭
【案件始末】

  2006年12月11日,王海的助手宋先生以“如烟”涉嫌欺诈、虚假宣传为由,同时向杭州和北京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两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宋先生在起诉中称,他在北京一商场花599元购买了一套“如烟”礼盒,根据其中说明书的记载,“如烟”中含有烟碱,而烟碱的主要成分正是对身体有害的尼古丁。

【双方观点】

原告:既然其中含有尼古丁,那么“如烟”也就和一般香烟一样具有成瘾和对健康不利的性质,但是对于这点,“如烟”在广告和说明书中均没有向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同时,如烟在广告中自称为“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的说法,未经临床验证就宣传是安全健康的等等都违反了相关法律。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如烟”产品说明书,指出目前仍在市面销售的“如烟”说明书与宋先生提供的说明书有很大出入,新说明书中并没有“香烟最佳替代品”的广告字眼,且已经标明了禁忌人群“不适宜吸烟者不适宜如烟”。此外,被告药店还提交了两周前由天津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证明“‘如烟’烟弹对人体无害”的鉴定书,以及其他大量证据,证明“如烟”对人体无害。

【记者调查】  面对“如烟”烟幕拿什么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如烟这种产品、在上市一年半的时间里,销售收入、就高达约十亿元。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产品,相关部门的监管、则是处于“真空”的状态。

  浙江省杭州市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张子年律师正在为一些消费者代理状告“如烟”涉嫌虚假宣传的诉讼。他告诉我们,如烟烟弹外包装的卫生许可证冒用了其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说:“据我们核实,这个卫生许可证是核发给另外的皮肤粘膜用品的卫生用品,而不是给如烟的烟弹的产品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这一点说,我们完全有理由判断,如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在给记者出具的回复是这样表述的,“经核查,辽卫消证字(2004)第0007号卫生许可证为沈阳金龙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如烟产品本身和这个卫生许可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国外,戒烟产品和药品一样,需要3到5年时间的临床试验,而且必须列明详细的使用禁忌以及可能出现的症状。但我国对这类产品的监管还处于盲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专员杨少华说:“国家对于这类似的产品从法律角度,技术这个角度来判定(如烟)是不是属于危险化学品,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它的使用许可的职能部门是哪个部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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