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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治:法官助理制七年破茧路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推动着法官精英化的步伐,同时改变了未来法官的来源构成。房山区法院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似乎碰到了透明的天花板:不论是承载改革的法官助理,还是走向精英化的法官,都遇到了人事政策上的瓶颈。改革者们希望,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能够成为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契机。

【改革之路】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199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法官助理的试点和摸索。

   此后,房山法院等一些基层法院先后开始了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

    7年后的2007年元月,在先后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两次提到法官助理制度。

    肖扬强调,要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和西部基层法院优先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一时间,法官助理的来源问题、法官助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将法官调整为法官助理是否涉嫌未经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官职务问题、法官助理的职责权限问题等等,都随着制度的推行渐次浮出水面。

    一个重要的背景是,多年来我国民事案件激增,法官数量却没有增长。高负荷运转的法官被称为“办案机器”,健康和培训都得不到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就在房山激进改革的同时,2001年3月以后,全国不少法院也在自发地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验。

    “当时真是五花八门,对于法官助理的职责、性质、管理以及如何配备的认识和实践也大不相同。”张仲侠回忆,“各个法院的效果差别很大,最后真正成型的不多。”

    房山法院却在2002年之后逐步巩固了改革成果: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大幅度增加法官助理的数量,并根据案件性质和庭室的不同作出相应的调整。

    事实上,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基石,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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