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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高检院负责人解读《检察官培训条例》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日期】:2007年01月08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法规重点】

  根据条例规定,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和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培训的重点是使受训人员具备检察官基本履职能力和高级检察官履职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能力,增强检察官岗位通用技能和岗位专门技能。

  条例还规定,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检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培训工作,省级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最高检与省级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最高检与省级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还可以设立业务技能实训基地。

  为了增强检察官培训的权威性,条例规定,检察官所在单位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检察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检察官参加培训的情况;规划内的各种培训实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核,检察官未按规定参加考试、考核或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能取得结业证书和相应的资格;检察官所在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的必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解读《检察官培训条例》

《条例》第四条:检察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此条规定主要是对各级检察院提出的要求,各级检察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每一位检察官接受各类培训尤其是《条例》规定的培训。各级检察院应履行好检察官培训的相关职责,如制订检察官培训计划,为检察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接受培训的时间保障、经费保障等。【详细】

其他链接检察官培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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