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日期】:2007年02月01日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该实施细则共三十四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重点解读】
◆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我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工作现状,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规定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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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日期】:2007年02月01日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该实施细则共三十四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重点解读】
◆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我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工作现状,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规定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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