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热案:假酒案一览
案例之一:李久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3年3月,李久清开始在东莞市的一家出租屋设置地下酒场,采用大米发酵的方法酿制米酒出售。2004年1月中旬,李久清酿制的米酒卖完了,为了牟取利益,他便想到用酒精掺水勾兑假酒。于是,李久清到一家石油化工公司买了约50公斤工业酒精,用其中10多公斤工业酒精掺水制成50多公斤假酒,谎称为“纯桂林米酒”先后销售给附近居住的外来民工和杂货店。李久清销售完假酒后,将剩余的酒精倒入附近的河里企图销毁罪证。
4名受害人喝了李久清的假酒后身体不适,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双侧外囊区脑出血”、“代谢性酸中毒”、“多脏器功能损伤”和“甲醇中毒”。此外,还有5名受害人经抢救生还。李久清在事发后潜逃,于2005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东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久清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酒精)生产并销售假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致4人死亡,5人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清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余万元。
案例之二:吴某、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从2001年7月起,龙某即提供吴某酒厂食用酒精,并教吴某用包谷香精、酒精、水勾兑出假酒以“包谷酒”销售,至2003年3月30日,龙某共计供给吴某17吨食用酒精,吴勾兑出假“包谷酒”34吨,以每公斤2.4元人民币销售30吨,共获利70000余元。案发时,公安、工商机关查封了吴尚未出售的近4吨假酒,经抽样检验,结论是该酒总酸总脂不符合有关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云龙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粮食酒过程中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包谷酒冒充真包谷酒进行销售,被告人龙某教唆被告人吴某制假并提供原料,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单处龙某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其供犯罪用的飞彩牌农用车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之三:赖某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赖某强与赖某周(在逃)于2004年初租用被告人梁某辉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的出租屋,并纠合被告人赖某钦、梁某军、赖某平、何某忠、何某忠、何某承等人共同从事制售假冒洋酒的犯罪活动。被告人赖某强等人使用购进的散装白兰地、威士忌酒等低价生产原料,利用收购或假冒的洋酒酒瓶及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包装品在制假窝点内进行充灌、包装,加工成“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等品牌的假冒洋酒销售。其中,向天津市的郭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洋酒价值人民币902615元,由郭某通过被告人赖某强银行信用卡账户异地存款进行交易。
被告人赖某强供述,制假洋酒的原料是从福州、天津等地购进的桶装白兰地和威士忌,酒瓶从上海、深圳等地购进。洋酒主要销往成都、北京、上海、郑州等地,受货方购买假洋酒的款项均是汇到其在沙溪开户的账户上,由其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将银行账号告知受货方付款,该账户还同时用于支付购进的假冒洋酒的原料和酒瓶、标贴的款项。
经鉴定,由中山市公安局自赖某强处扣押后送检的芝华士12年、皇家礼炮21年及杰克丹尼、轩尼诗XO、蓝带马爹利等8类洋酒所使用的瓶盖、收缩膜、防伪标签等均为假冒产品。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不以假冒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份为构成要件,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2006年1月25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强等8人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50万元不等。
其他链接:李荣辉等3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其他链接:左成洪等四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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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李久清开始在东莞市的一家出租屋设置地下酒场,采用大米发酵的方法酿制米酒出售。2004年1月中旬,李久清酿制的米酒卖完了,为了牟取利益,他便想到用酒精掺水勾兑假酒。于是,李久清到一家石油化工公司买了约50公斤工业酒精,用其中10多公斤工业酒精掺水制成50多公斤假酒,谎称为“纯桂林米酒”先后销售给附近居住的外来民工和杂货店。李久清销售完假酒后,将剩余的酒精倒入附近的河里企图销毁罪证。
4名受害人喝了李久清的假酒后身体不适,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双侧外囊区脑出血”、“代谢性酸中毒”、“多脏器功能损伤”和“甲醇中毒”。此外,还有5名受害人经抢救生还。李久清在事发后潜逃,于2005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东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久清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酒精)生产并销售假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致4人死亡,5人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清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余万元。
案例之二:吴某、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从2001年7月起,龙某即提供吴某酒厂食用酒精,并教吴某用包谷香精、酒精、水勾兑出假酒以“包谷酒”销售,至2003年3月30日,龙某共计供给吴某17吨食用酒精,吴勾兑出假“包谷酒”34吨,以每公斤2.4元人民币销售30吨,共获利70000余元。案发时,公安、工商机关查封了吴尚未出售的近4吨假酒,经抽样检验,结论是该酒总酸总脂不符合有关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云龙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粮食酒过程中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包谷酒冒充真包谷酒进行销售,被告人龙某教唆被告人吴某制假并提供原料,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单处龙某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其供犯罪用的飞彩牌农用车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之三:赖某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赖某强与赖某周(在逃)于2004年初租用被告人梁某辉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的出租屋,并纠合被告人赖某钦、梁某军、赖某平、何某忠、何某忠、何某承等人共同从事制售假冒洋酒的犯罪活动。被告人赖某强等人使用购进的散装白兰地、威士忌酒等低价生产原料,利用收购或假冒的洋酒酒瓶及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包装品在制假窝点内进行充灌、包装,加工成“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蓝带”、“人头马”等品牌的假冒洋酒销售。其中,向天津市的郭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洋酒价值人民币902615元,由郭某通过被告人赖某强银行信用卡账户异地存款进行交易。
被告人赖某强供述,制假洋酒的原料是从福州、天津等地购进的桶装白兰地和威士忌,酒瓶从上海、深圳等地购进。洋酒主要销往成都、北京、上海、郑州等地,受货方购买假洋酒的款项均是汇到其在沙溪开户的账户上,由其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将银行账号告知受货方付款,该账户还同时用于支付购进的假冒洋酒的原料和酒瓶、标贴的款项。
经鉴定,由中山市公安局自赖某强处扣押后送检的芝华士12年、皇家礼炮21年及杰克丹尼、轩尼诗XO、蓝带马爹利等8类洋酒所使用的瓶盖、收缩膜、防伪标签等均为假冒产品。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不以假冒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份为构成要件,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2006年1月25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强等8人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5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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