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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热案:Q币大盗遭指控盗窃对象定义成争议
【案件概况】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入侵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然后在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利26万元。

    据陈某交代,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就是利用VOI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一方面从网上收集需要往里面充值的QQ号码,另一方面雇人全天候盗打充值电话,往每个号码里充60个Q币。为了便于利润的回转,他们一边在网上散卖Q币,一边又找到了两个“淘宝网”的商家,以3折的价格批发给他们。 

【争议焦点】

◆概念混杂 是何罪名实在犯难

    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目前还不多见。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混淆在一起,给定什么罪名带来难度。
检察官佘晓君:此案复杂在盗窃的对象和量刑金额难以确定。从目前的案情来分析,盗窃对象有3个:一是电信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量刑金额也有两个:一是总共被盗打的电信资费85万元,二是实际获得的赃款26万元。
律师吕思源:根据3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3个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诈骗罪。
律师吕健: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只是胥某等人偷盗的手段,此案的盗窃对象应该是Q币。Q币属于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并未将其列入盗窃罪所涵盖的公私财物范畴。如果以盗窃罪定罪,就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法庭审理 盗窃对象定义成争议焦点

控方:电信资费虽然以虚拟的形态出现,但它是一种法定有价的服务收费,符合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范畴,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有两笔,一是盗打丽水电信155880元,二是盗打上海电信718600元。
辩方:如果将盗窃对象锁定为电信资费,两被告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并没有给实际用户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充值的Q币虽然被卖给了下家,但腾讯公司并未向电信公司索取这部分费用,因此电信公司并未造成损失。如果盗窃对象是Q币,由于Q币是一种用于取得腾讯公司服务的统计代码,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财产属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其他链接盗窃罪
其他链接关于盗窃案件中赃物计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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