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新法解读: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概况】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08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法重点】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办法》强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姓关注】

◆展会上现货卖药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要到药店购买医疗机构制剂
《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到药店买药别忘索要销售凭证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到药店购买处方药须按规定凭医师处方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其他链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64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药品流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7 queries, 135 - Cache, 40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