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司法改革:北京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可分期交
【司法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同时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大标的额案件,或原告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案件,往往因原告方无力支付担保金而难以获准诉前财产保全,从而给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留有可乘之机,也为日后判决的执行埋下隐患。 

【改革举措】

    朝阳法院从2005年10月31日起,试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分期支付担保的制度。此项新规定虽仍以全额担保为原则,但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只需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法院即可启动保全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补齐已交担保数额与全部保全数额的差额,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改革成效】

    在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和解,化解矛盾。此外,该项制度的实行,也对如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的执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这项制度从2005年10月31日试运行至去年年底,已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431件,保全金额达到1.35亿元。在这些案件中,未进入诉讼程序即诉前和解的105件,诉讼中和解的49件,两项合计占全部保全案件的36%,还有8件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和解。

【借鉴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了变通,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诉前保全担保分期交纳措施,不仅有利于防止新“老赖”的出现,更有利于法律判决的执行,为公正审判、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举,在一定意义上使诉前保全成为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措施,更能体现立法本意。

    朝阳法院这一举措是在坚持不突破现有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基于司法为民、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理念基础上而出台的,在目前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链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定部分内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为冻结机动车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其担保数额最低限额为保全财产数额的10%; 

   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库存货物、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其他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担保数额最低限额为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63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财产保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担保”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7 queries, 135 - Cache, 46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