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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渎职犯罪为何难领实刑
  渎职犯罪处理普遍偏轻

  2006年底,法院对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起矿难发生在2006年5月,导致56名矿工死亡。法律的最终裁判令老百姓惊奇: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这不是个案,更不是特例。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已办结的涉嫌渎职犯罪257人,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分析,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占了绝大多数。“对渎职犯罪处理普遍偏轻。”1月12日,在石家庄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检反渎职侵权厅的一位负责人说。

  矿难背后往往有渎职侵权的影子

  “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对渎职侵权处理偏轻和矿难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直接反映出反渎职侵权的困局。“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被各级检察机关称为2006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

  实际上,在反渎职犯罪方面,还存在更多的问题:
  ——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开展不平衡。据透露,2006年,有的省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数量达200多起,而有的省的检察机关仅仅介入一两起,更有的省的检察机关根本没有介入。
  ——各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也存在差距。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监察、安监部门没有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暂行规定》,有的连文件也没有转发。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后,当地组织调查组不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地方保护成首要阻力

   “出现‘三难’,一些人在思想认识上看不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看不到查办渎职侵权的必要性是主要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

  破解反渎职侵权困局举措

  ——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出台,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破解“介入难”。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施。

  ——建立完善“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采取督办、交办、参办、提办和异地交办等办法,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作用,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阻力。对一些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最高检要求检察长直接指挥查办。

  ——开展专项活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犯罪领域集中查处。2004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查侵犯人权犯罪和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两个专项活动已取得成功。

  --目前,正在起草贯彻《暂行规定》的具体办法。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审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合作,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有机地衔接起来,共同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

其他链接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其他链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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