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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市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阳光权”
【案情经过】

  这两名原告是南京市樱海公寓4栋的业主。2005年,小区南面开发了新的楼盘,其L型高楼正好把他们的阳光挡得严严实实,冬天甚至全天没有阳光。

  他们曾经同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拿出了规划局的批文:拿地是合法取得,项目是合法审批,甚至在建设中还按照规划局的要求,降低了楼的高度,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两位业主遂直接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因为被告在建楼房对原告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造成的影响已侵害原告的日照利益,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因此,“综合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衡量”,并结合其房屋的地段和价值,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

【法律思考】

    行政许可和侵犯阳光权是两个法律关系,造成原告阳光权被侵犯的是被告的行为,被告当然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因此给被告造成重大影响,被告可以向许可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但这是被告和许可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原告诉求无关。

  此案给同类案件指出了一个方向:直接向开发商索赔,而不是去探究规划局的责任。过去发生这类问题,一般都是起诉规划部门,企图通过找行政许可的问题,在打赢官司后让规划部门撤销规划许可证,达到排除妨碍的效果。但由于规划审批往往形式合法,胜诉很难,而且即使胜诉,也不可能将新建好的商品房拆除。而直接向开发商索赔就比较简单了,因为确认侵权事实相对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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