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治:异地执行难,法官成为上访户
“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从当事人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发出的声声叹息,到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的悲怆之举,无不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人们纷纷讨论、分析、求解执行难,结果发现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部门官员自己却成为法院执行难中最大的难点的主体,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尴尬。
【事件】
副市长带警察称要拘留执行法官
    湖南省新邵县居民钟玉松,1996年向新邵县供销社借款22万元,约定1996年底归还,但此后一直逾期未还。2002年10月24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钟玉松应连本带息归还供销社45.6万元。由于钟玉松长期外出未归,此案一直未能执行,成为积案。2006年,新邵法院利用悬赏执行的方法,花巨资征得了广东省罗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尚欠钟玉松修路工程款的信息。在与罗定市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新邵县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裁定该市政府为案件被执行人,限两日内清偿45.6万元的到期债务,但该市政府拒不履行。2007年1月23日新邵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明,率法官唐楚资、张建强组成执行小组强制执行未果。
执行法官“上访”之路
1月25日上午,在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召集罗定市张副市长、法制局长、财政局长、罗定信用社代表、云浮中院主管执行的李副院长等人一起与湖南法官开协调会议。
    1月26日,三法官来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又被迫来到信访处。
“怎么你们法官也来上访啊?你们为什么事来上访的?”门口一位上访妇女听见三人和门卫的对话,就惊奇地问。>>>详细
【思考】
异地强制执行缘何难强制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科学,也是导致异地强制执行难强制的原因之一。刑诉法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行为发生地(事实上多数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会不会又因地方和部门保护而导致执行难?如果法院执行人员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公安人员围攻、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写出情况证明,当地公安机关会立案查处吗?法官在其中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会不会因此而陷入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若公安机关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申请执行人要想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岂非遥遥无期了吗?
湖南大学法学院唐超华教授认为,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执行难,还是要靠建立稳定长效的机制。对于如何解决政府与国家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唐教授建议,要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加快创新,比如可以考虑增设藐视法庭罪、民告官案可以异地受理等等。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惩处以权压法的机制。
行政干扰成为执行难中最大难
在法治社会,法律最权威。按理说,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否则轻者司法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个别地方领导的行政滥权面前,一切法律规定似乎都让司法权是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以至于依法行事的法官他们不得不在滥用权力的地方领导面前俯下身来,反而求助于行政机关“开恩”。这种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却不能不让我们警惕。
要彻底扭转这种“权”大于“法”的思想倾向,除了在干部中特别是地方领导干部中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外,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行政问责制,加大行政违法成本,加大对滥权官员妨害司法的刑事追究力度。
其他链接:异地执行遭政府干涉 湖南法官为何沦为"上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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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副市长带警察称要拘留执行法官
    湖南省新邵县居民钟玉松,1996年向新邵县供销社借款22万元,约定1996年底归还,但此后一直逾期未还。2002年10月24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钟玉松应连本带息归还供销社45.6万元。由于钟玉松长期外出未归,此案一直未能执行,成为积案。2006年,新邵法院利用悬赏执行的方法,花巨资征得了广东省罗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尚欠钟玉松修路工程款的信息。在与罗定市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新邵县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裁定该市政府为案件被执行人,限两日内清偿45.6万元的到期债务,但该市政府拒不履行。2007年1月23日新邵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明,率法官唐楚资、张建强组成执行小组强制执行未果。
执行法官“上访”之路
1月25日上午,在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召集罗定市张副市长、法制局长、财政局长、罗定信用社代表、云浮中院主管执行的李副院长等人一起与湖南法官开协调会议。
    1月26日,三法官来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又被迫来到信访处。
“怎么你们法官也来上访啊?你们为什么事来上访的?”门口一位上访妇女听见三人和门卫的对话,就惊奇地问。>>>详细
【思考】
异地强制执行缘何难强制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科学,也是导致异地强制执行难强制的原因之一。刑诉法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行为发生地(事实上多数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会不会又因地方和部门保护而导致执行难?如果法院执行人员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公安人员围攻、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写出情况证明,当地公安机关会立案查处吗?法官在其中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会不会因此而陷入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若公安机关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申请执行人要想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岂非遥遥无期了吗?
湖南大学法学院唐超华教授认为,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执行难,还是要靠建立稳定长效的机制。对于如何解决政府与国家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唐教授建议,要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加快创新,比如可以考虑增设藐视法庭罪、民告官案可以异地受理等等。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惩处以权压法的机制。
行政干扰成为执行难中最大难
在法治社会,法律最权威。按理说,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否则轻者司法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个别地方领导的行政滥权面前,一切法律规定似乎都让司法权是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以至于依法行事的法官他们不得不在滥用权力的地方领导面前俯下身来,反而求助于行政机关“开恩”。这种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却不能不让我们警惕。
要彻底扭转这种“权”大于“法”的思想倾向,除了在干部中特别是地方领导干部中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外,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行政问责制,加大行政违法成本,加大对滥权官员妨害司法的刑事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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