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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大陆按揭律师制度路在何方?
【新闻背景】
  
   大陆金融业界八年前从香港引进按揭律师制度,如今此项风险防范机制也因2006年7月北京“豪森公寓骗贷案”案发而被击得粉碎,此案从实证的角度确认了按揭律师制度在大陆的破产。2007年1月23日,北京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金融业协会对房贷律师费实行“谁聘谁付”的公告发布,至此,在北京延用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却将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的不合理现象,最终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

森豪公寓:烂了四年 骗贷六亿多

【观点】
  
     一、为什么按揭业从香港到大陆已经改变了性质?

   主要是两地金融业为自己设立的利益责任结构完全不同所致。

     香港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律师业和购房业主之间是一个等边三角形式的利益与责任结构。银行和律师共同组成一极,既要防止购房者违约或资信不良,又要防止开发商的开发风险;开发商为一极,既要防止购房者违约(因为期房购房者违约时,开发商是购房者的保证人),又要防止银行不按进度拨付按揭款影响资金的按期回笼;购房者为一级,则担心来自银行与开发商双方的侵权,但可以有强有力的司法权对其予以保护。

     上述“硬三角”的责任和利益结构使得三方利益不至于失衡,其中主要是律师始终只隶属于银行一方,银行将法律风险和资信风险通过合同关系均合法地转嫁于律师,且银行并不从律师手中谋求任何经济利益,反而要支付律师费,律师只有提供最可靠的法律服务才可平安无事。否则,一旦有任何失误,将要承担严重的经济责任及职业风险。

   这一制度在大陆的表现为:“硬三角”的关系被改造为“软三角”甚至是“三对一”的两级结构。这种结构中,银行不但不再支付律师费,反而从律师那里获取一部分律师费收益,从而丧失了对律师执业成效本质上的要求和监管。律师收取律师费并不靠自己为银行的勤勉工作,而是只要与某银行挂钩能获得按揭审查的执业权就能旱涝保收了。
 
   二、律师见证为什么悄然退市?

   大陆金融界对律师见证制度的引入原本是为对借款人的有关签字、手印或身份资料真实性予以当场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借款人不认可的情形出现。香港法律赋予律师以公证人的地位和执业权利,律师的见证犹如大陆的“公证”,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我国对确认事实的证明制度中,并不必然承认自然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的“见证”效力。律师的见证本质只是一个自然人的证明而已,没有诉讼法和证据法上的根据。
  
     三、为什么只有中国的金融组织可以形成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利益集团?

    中国国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与政府的过度保护有关。一国越是对本国产业保护,则越是对本国的消费者不利。2006年12月21日彻底放开金融业,但商务部却又搞了一个“100万元”的技术壁垒,使得外资金融机构无法经营单笔100万以下的人民币业务,使得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国民无法体验到外资银行的服务,绝大多数中国国民仍然只能与中资银行打交道。

   四、中国法律服务业与银行按揭业务的前景?

     只有在银行愿意为自己的法律服务经营成本买单,使得律师的责任与银行的利益结构回归到不再是“损人不利己”的状态时,才真正能促使律师最大限度地一心一意地为银行的利益服务。如果律师脱离了与开发商的利益同盟关系,才能加大对开发商的监督力度。  
     
     北京市三部门的联合公告在全国开了一个好的先例,但这一问题并未能得到全国范围内的全面纠正。为彻底杜绝购房消费领域中的强收律师费的不公正现象,应当由法院结合司法案例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这些部门在各自的主管范围内分别对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律师业中强收房贷律师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以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纠正此项不当得利式的收费行为。
 
   中国律师可能有一度时期会退出按揭的法律服务市场,但不会永远和彻底地退出。只有等大陆的金融界认识到其真正的金融风险根源是开发商而不是消费者时,当金融业与法律服务业共同有机整合,形成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硬三角”利益与责任结构时,中国的律师业将会重返按揭业。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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