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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热案:上海首起隐瞒境外存款案
【案情揽要】
    
     从1995年起,张伟民先后担任上海市嘉定区烟草糖酒公司经理,市烟草专卖局嘉定区分局局长,区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主任,还兼任了区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要职。
    
     10年任职期间,张伟民通过虚列工程项目、虚开发票贪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450余万元。

     张伟民以妻子潘某的名义在香港设账户,将部分“黑钱”存入。区委要求申报个人收入,张伟民忙委托他人直接赴港将上述账户内的253万余元港币转汇至美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伟民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9万余元,收受贿赂352万余元,隐瞒境外存款253万元,132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这些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判处张伟民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追缴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和赃款、赃物。
   
【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宗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案意】

   大多贪污腐败案都是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而上海市法院同时认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对国家工作人员获取财产的方式提了个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负有对国家和对人民的忠实义务,如实申报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否则,将可能受到刑罚。

【专业说法】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其立法目的不是惩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行为,而是惩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其在境外有较大数额存款这个情况进行申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
  
     但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隐瞒境外存款罪基本上处于一种“闲置”状态,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由于存款地处于中国领域外,我国司法机关无权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境外存款的事实不仅难以发现而且不易查证。
  
     其二,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其他罪名存在逻辑上的重合,被适用的几率很低。即使司法机关发现并查清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并且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的事实,也只有在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说明该存款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个罪名。在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如果能够证明其存在贪污或受贿等具体犯罪行为,应当以贪污罪或受贿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如果无法查清其存在贪污或受贿等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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