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执行工作改革进一步深入
背景:
     案件“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
最新举措:
◆ 2006年12月30日,最高法公布两文件,确保执行公开,明确执结期限。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两个规范性文件均自即日起实施。详细〉〉〉
◆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性信息支撑平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出境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详细〉〉〉
◆ 人行两个重要系统将向法院开放   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各银行账户的财产将无法隐身 
     2007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负责同志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初步同意并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文件,把他们建立的全国账户管理系统和企业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配合、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面向法院开放。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使用这两个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各个银行账户的财产。详细〉〉〉
 
◆ 北京高院发布办案新举措 案件长执不结将换法官 
     2007年2月1日,北京高院院长秦正安在北京市法院院长会上透露,今年北京法院办案将有新举措,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超期执行案件和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将更换法官办理。详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其他链接:司法改革:各地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其他链接:深圳立法突破执行难 “老赖”六种行为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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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
最新举措:
◆ 2006年12月30日,最高法公布两文件,确保执行公开,明确执结期限。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两个规范性文件均自即日起实施。详细〉〉〉
◆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性信息支撑平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出境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详细〉〉〉
◆ 人行两个重要系统将向法院开放   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各银行账户的财产将无法隐身 
     2007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负责同志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初步同意并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文件,把他们建立的全国账户管理系统和企业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配合、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面向法院开放。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使用这两个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各个银行账户的财产。详细〉〉〉
 
◆ 北京高院发布办案新举措 案件长执不结将换法官 
     2007年2月1日,北京高院院长秦正安在北京市法院院长会上透露,今年北京法院办案将有新举措,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超期执行案件和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将更换法官办理。详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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