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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热案:北京城管之死背后的思考
【事件回放】

     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随后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9月16日,北京市政府第127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批准李志强为革命烈士。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崔英杰提起公诉。详细新闻〉〉〉

【思考】  判决在即,为何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 中国政法大学阮其林教授观点
   
     从适用刑法的角度看,当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时,根据疑罪从无从轻原则,就应该认定为伤害致死,这是当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但不论是杀人还是伤害都是应当对罪行承担责任,所以关键就在量刑,如果按故意杀人定罪,判处一般是死刑,不判处死刑是例外,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手段残忍才是死刑,判处死刑才是例外。” 

     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为情和钱的谋杀、为掩盖罪责的杀人,或者以残忍的手段杀人。

◆ 城管执法局是否合法成立 
   
     夏霖律师:控方指控崔英杰妨害公务,就必须先证明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一个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合法成立是根据有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而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根本没有经过这一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城管把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予以没收,禁止他们再从事这方面的经管活动,实际上是对这个行为设置了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设定这个行政许可就是一个问题,这涉及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对城管的定性问题会对崔英杰案产生影响,如果城管执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将必然影响到案件的量刑。 

◆ 法外因素

     某城管干部: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中国政法大学阮其林教授: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要正面宣传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而对被告人严惩,我们过去常常是这样做的,使被告人成为公共政策推行的牺牲品。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方法来教育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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