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业内关注:北京司法局官员称1年进行两次司法考试在调研中
     北京市司法局的2007年工作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律师收费办法已成稿,有关部门正在对其审议,将明确规范收费环节。而司法部及相关部门正着手修改、制定新的公证收费标准以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市司法局将依此制定本市收费办法。

   另外,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处长周佳儒还对“一年进行两次司法考试”的传言进行了澄清,明确表示今年还无法施行,但已在调研中。

  北京司法局官员称1年进行两次司法考试在调研中(原文)

背景资料:

     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考了五年,从原来的400分总分提到了600分,分四卷,其中前三卷为客观题,卷四为主观题,考察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已经法律职业道德等十五门课程,一年一次,在两天时间内考完四卷,并且通过国家线的方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故号称“中国第一考”。
   
     司法考试制度脱胎于1986年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但它与律师资格考试有着本质区别,在2002年以前,进入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全国统考,只有律师职业才需要律考,它所导致的结果是多年下来,律师的法律职业水准大大超过其他法律职业,并且导致法治的不统一。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产生以后,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开始逐步形成,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头等大事。

     司考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同样也存在不少弊病。近来有学者提出要实行阶段淘汰制。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考试都带有偶然性,考试的次数越少,考试结果偶然性的概率越大,“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潘剑锋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副教授共同向与会者阐述了阶段性司法考试的模式构建。他们认为,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应至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为考查范围广、难度比现行司法考试选择题相对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为: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考试,将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考试,将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从而使得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更为集中和有效。

     第二阶段的考试全部采取主观题的方式,由考生书面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即通过对主干应用法学学科所涉及的案件材料的考查,检验考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

     其中,丁相顺副教授认为,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应额外设置面试进行考查,面试内容还应强调考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考查。基于面试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面试的基本取向不应以选拔、测试考生的知识水平为主,而应以淘汰为目的,即淘汰不适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其他链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26次  责任编辑:潇洒龙之子
标签:
司法考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7 queries, 136 - Cache, 33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