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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最高检通报3个指导性文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7年2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这个文件的施行,将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检察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挽救失足者,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童建明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履行此项职能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童建明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

◆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要求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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