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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热案:倒卖车票系列案
【案例】

◆新疆特大倒票案
  2004年11月,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在调查一起倒卖车票案时,发现刘某有重大倒卖车票嫌疑,随即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调查发现,以刘某为首的倒卖车票团伙伪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单位介绍信,从四川一家职业介绍所以招工为幌子,购买了大量去乌鲁木齐市的火车票,然后高价倒卖。
  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等在成都被警方抓获,并从其出租房内搜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章和用于倒票的假证明、假介绍信和账本等大量物证。
  法院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明、介绍信,纠集丁某、何某、张某在乌鲁木齐、成都实施倒卖火车票犯罪7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枚,涉案票面总价值达29万余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客运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3名团伙成员也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以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详细】

◆广东李源、曾雄、陈鹏倒卖车票案

  25岁的李源是深圳某站派出所民警,曾雄则是该站客运车间的员工。李源和曾雄凭借在车站工作的特殊身份,并利用当地民工团体票预售机制的某些漏洞,在2003年1月18日轻而易举地购得552张团体火车票。随后,陈鹏以每张高于票面价55元的价格将423张火车票卖给其公司员工。由于铁路部门当时大力宣传民工票不得加价销售,该公司员工很快向警方报案。警方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先后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各被告人均退回了赃款。
  法庭认为,李源、曾雄和陈鹏结伙倒卖火车票的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李源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只是帮他人购买车票,并未参与车票倒卖,因此不构成倒卖车票罪。李源的辩护人还辩称李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均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003年6月13日上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判处李源、曾雄和陈鹏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和5万元。 【案件详细】

◆山东省高级红、董爱玲倒卖车票案

  山东曹县农民高级红、董爱玲夫妻二人,预谋在春运期间倒卖车票。在车站排队买好票后,将车票带回在山东自己家中非法开办的车票代售点,准备以每张车票加价10元倒卖时,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刑警大队发现并将董爱玲抓获,并从其住处搜查出车票55张。被告人高级红于2006年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级红、董爱玲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考虑到被告人高级红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06年4月6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人高级红、董爱玲犯倒卖车票罪,分别单处罚金;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案件详细】

其他链接铁道部公安局公布打击票贩典型案件
其他链接倒卖车票案(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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