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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治:“赔钱减刑”该用怎样的目光审视
【事件快读】

   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颇有微词。但法院认为,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法学专家客观分析后认为,民间之所以误解是观念陈旧所致。专家同时提醒,赔钱和减刑不应该联系起来。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

【律师看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
--不能说法院的做法有问题,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一个大的背景是,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慎杀、少杀是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法的规定范围内,减少死刑是正常做法。
--至于花钱不花钱的事,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法律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那为什么要杀呢?两者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这个事情。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也必须的。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罗江民律师
--抢劫致人死亡,《刑法》判刑很重,最高可判死刑。但从证据方面,如果证据很充分,判死刑,没问题。如果证据单薄,有时可能判个死缓、无期。现在的大环境是,慎用死刑,尽量少杀。这个抢劫杀人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赔偿一些财产给被害人,法院可以判轻一点,这是允许的。
--社会可能不大理解。这就需要多些这方面的宣传,不是杀人就必须偿命。但社会也不要因此认为,花钱就可以买命,这种可能性不大。有些受害人反而想多赔一点,不一定要把被告判死刑。判了死刑,死者的命还是救不回来的。
--法学界、律师界多数声音建议取消死刑。我的观点是,被告判了死刑,也救不活死者。另外,从国外经验来看,取消死刑,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关键是,一旦发现犯罪,公安部门就能把嫌疑人捉拿归案,让他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官澄清】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
--“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还有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适用法律时,最终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百姓观点】

--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专家视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赔钱和减刑应该分开来看,不应该联系起来。赔钱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钱也不可以成为减刑的交换条件。把赔钱和减刑联系起来,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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