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关注:司法新举措:检察院邀请律师介入公诉
陕西蓝田县检察院推出了新的举措,在公诉阶段询问嫌疑人请律师介入,并将这一措施制度化。
缘起:律师介入可缓解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抵触情绪
   “在公安局里人家警察打着让我招供呢,到检察院,你们还是照搬照抄警察的笔录,我不服!”2005年9月,在蓝田县检察院一间讯问室里,犯罪嫌疑人王某对着检察官董一钊喊叫。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王某突然翻供,案件一时停顿下来。然而后来在王某律师的参与和法律讲解下,王某的情绪得到了缓解,并且转变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制度:将公诉阶段讯问嫌疑人请律师介入的做法规范化
   2006年3月,蓝田县检察院将律师介入公诉阶段讯问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制定《律师介入公诉讯问的暂行规定》,要求:
———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时,一律通知辩护律师到场;
———介入公诉讯问的律师对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用语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在讯问结束后,律师出具签名的书面证明或意见。
效果: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
    律师介入公诉讯问制度实施至今,蓝田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二十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到场介入了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诉讼活动均顺利进行。这一做法取得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官和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同。
【编后】
   早在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介入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对律师介入存在着抵触情绪,介入难成为许多律师的共同感受。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邀请律师到场,既增加了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认为律师介入是给司法机关找麻烦的想法是没有必要的。
其他链接:陕西蓝田规定讯问笔录上必须有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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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律师介入可缓解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抵触情绪
   “在公安局里人家警察打着让我招供呢,到检察院,你们还是照搬照抄警察的笔录,我不服!”2005年9月,在蓝田县检察院一间讯问室里,犯罪嫌疑人王某对着检察官董一钊喊叫。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王某突然翻供,案件一时停顿下来。然而后来在王某律师的参与和法律讲解下,王某的情绪得到了缓解,并且转变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制度:将公诉阶段讯问嫌疑人请律师介入的做法规范化
   2006年3月,蓝田县检察院将律师介入公诉阶段讯问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制定《律师介入公诉讯问的暂行规定》,要求:
———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时,一律通知辩护律师到场;
———介入公诉讯问的律师对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用语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在讯问结束后,律师出具签名的书面证明或意见。
效果: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
    律师介入公诉讯问制度实施至今,蓝田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二十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到场介入了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诉讼活动均顺利进行。这一做法取得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官和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同。
【编后】
   早在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介入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对律师介入存在着抵触情绪,介入难成为许多律师的共同感受。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邀请律师到场,既增加了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认为律师介入是给司法机关找麻烦的想法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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