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刑事热案:江西涉黑第一案内幕
【案件追踪】

◆2002年以来,抚州市民多次向各级部门举报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各级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江西省“打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曾专门就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求抚州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由于“保护伞”的暗中保护,每次调查的结果都不了了之,从而更加助长了该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
◆2004年12月,江西省有关办案人员在侦办另外一起经济案件时,查获了江西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的犯罪事实证据。鉴于案情重大,2005年1月,江西省公安厅成立“12.7”专案组,立案展开侦查。2005年2月28日,“12.7”专案组在南昌对犯罪嫌疑人熊新兴刑事拘留,并冻结该组织约1.4亿元的资产。
◆2006年5月6日,江西省公安厅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熊新兴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9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虚假出资罪、包庇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李华、董啸林、张文锋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熊新兴、董啸林、张文峰等11人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2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熊新兴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月11日上午,九江市中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熊新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案件幕后】

-靠拳头掘得了第一桶金

   起先跟随岳父贩卖古董,岳父因走私国家珍贵文物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熊新兴也为此被劳教3年。劳教释放后,熊新兴觉得可以借助这些公司,对跟随其左右的“马仔”进行监控和管理。为此,熊新兴安排了得力干将熊建祥、花其辉、唐天安、董啸林、张新军等人分别担任公司重要职务。也就是从那时起,熊新兴以公司为依托,通过开设赌场、诈骗银行资金、强迫交易等手段敛财。另外,熊新兴还购买枪支弹药扩充实力,其黑社会组织已具雏形。

-打杀抢骗赌无恶不作
   开赌场、设骗局、强迫赌博;欺行霸市、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强拆他人房屋;保险诈骗等,是熊新兴惯用的敛财手段。

-不惜代价买保护伞

    熊新兴为了寻求保护、逃避打击,利用金钱大肆拉拢、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织保护伞。已查出充当其保护伞的人员有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另案处理)、抚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尹光(另案处理)、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原大队长操宜荣(已判刑)等多人。以熊新兴为首的犯罪团伙之所以这么多年来在当地为非作歹而平安无事,跟这些保护伞有着直接关系。

【案后思考】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民主法治、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手段,是司法领域正确执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一方略的体现。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法治基本方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正确原则之一。司法机关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民主法治法律化、民主专政法律化、解决突出社会矛盾法律化的实践,是民主法治方略的实践。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无疑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无疑是破坏民主法治、制造社会矛盾的元凶,必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一抬头露脸,司法机关就必须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进行坚决彻底的打击,尽快根除祸害。既要对黑恶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的严惩,也要加大依法追缴黑恶犯罪的非法所得的力度,彻底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其他链接政法机关保持高压态势 已抓获涉黑嫌疑人6799名
其他链接北京特大涉黑团伙34人受审_曾与城管合谋犯罪
其他链接重庆李文团伙涉黑案终审宣判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13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涉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7 queries, 135 - Cache, 43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