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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关注: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对法官法修改

【事件缘起】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陈晓萍等66位代表提出2件议案,要求修改法官法。

    议案提出,法官法在法官任职资格取得、考核、工资福利、权益保障、等级管理等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偏失。同时,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修订法官法。另外,建议删除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规定。 

【意见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官法于2001年已作过部分修改,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出发,目前可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于删除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当前司法状况下,法官法做出如此规定,对于加强职业纪律约束,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研究对法官法的修改,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将在修改过程中研究论证。 
    法官法是加强法官队伍规范化管理、保障法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实施以来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新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刚刚对法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认为,法官法中要求“由国家另行规定”或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仍未出台是影响法官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因素之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按照法律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关系法官法全面实施的配套规定,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关链接】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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