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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综述:1月21日-1月27日立法综述
劳动合同法草案引激辩: 劳动者为弱势方惹争议

    草案的第一条成为昨日研讨会的焦点。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被企业代表指认为“不平等”,建议在保护对象中增加“用人单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以草案第二十六条为例认为,该条和相关条款并无涉及劳动者违约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上的“不对等”将用人单位推向了弱者的地位。  
  新华联集团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监罗靖认为,草案基于“劳动者就是弱势方”的假设太笼统,“因为很多高技能和高知识水平的员工并不弱势”。所以,她认为,劳动者并非都是弱者。[全文]

建设部督促各地从严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细则

    据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近日在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交流会议上透露,各地要抓紧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实施细则,各地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在处罚规定、管理力度等方面低于《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应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全文]

物权法草案“回应”百姓关注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物权法草案对涉及民生的四个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全文]

江苏出台专项法规 建设保护生态公益林

  为保护现有生态林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是继1992年的《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之后,江苏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第二部林业专门地方性法规。[全文]

福州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福建省福州市区被禁止14年的烟花爆竹燃放于近日“改限”,针对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的市区火灾事故,福州市日前出台了《燃放烟花爆竹火灾事故救援预案》,首次将燃放烟花爆竹酿成火灾事故由重到轻分为“红、橙、黄、蓝”四个警报等级。[全文]

辽宁要立法让电子眼不“盯”隐私

    23日,辽宁省公安厅白月先副厅长说,辽宁省政府正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的是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辽宁也将有望成为全国首个就监控系统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立法的省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制定。其中重要的原则是,监控系统将主要安放在公共场所,目的也是为了公共服务,监控系统将避开对私人寓所的监控。在制定相关法规的过程中,主要将涉及以下问题,什么样的地点可以设置监控,谁能有权提取图像信息,安装视频监控的区域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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