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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私力救济之惑

【名词解释】

    民法学界有关私力救济的通说,认为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名词延伸】

    民工讨薪、民间讨债、侦探调查———这些看似互不相及的行为,其实全被一个法律概念所联系———私力救济 
    事实上,私力救济广泛存在于人们身边。常见的私力救济有民间讨债人、讨债公司、私人侦探、私人通缉令、商场搜身、私人罚款、私刑等许多种 
    相对于公力救济,它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

--民工讨薪:又到年底

   民工讨薪难频频见诸报端,民工在讨薪无望的情况下,多采用极端方式索要工资,最常见的就是围坐、暴力威胁、有些甚至以自杀来维权。 
    对于讨薪,民工们很无奈,情急之下各种方法层出不穷。更有甚者,以跳楼自杀相威胁。种种做法实际上是民工的私力救济行为。 

--讨债人:游走在法律边缘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至少有十多万人在从事讨债业务,然而,这个存在20年的职业却是一个“见不得光”的行当。 
    实际上,讨债人为了追回债务,多用一些窃听、跟踪等违法手段来获取欠债人的信息,甚至会采用暴力,“其实讨债人的行为往往徘徊在合法非法之间。”一位业内人士说。
    在我国法律中,讨债行为并不违法,但一旦涉及到窥探隐私、实施暴力、绑架勒索等过激行为时,就会触犯法律。一方面讨债公司会大大缓解公力救济的压力,另一方面其又有可能会扰乱社会秩序,有关部门若没有协调好两方面的矛盾,就会造成现行局面的尴尬。

【专家观点】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赔了钱,众多“老赖”横行。当事人即使拿着胜诉的法院判决书,也兑现不了判决书中法院确认的合法权利,甚至造成判决书的沿街叫卖,人们把这种类似的情况比喻为“法律白条”。 
    如果某些司法方式受阻或无效用、效率低、不可行时,人们自然会转向其他救济途径。而债权人、收债人或私人侦探则有可能机动灵活地发现债务人或其财产,实行私力救济。 
    从微观事例而言,私力救济手段方式灵活多样,效果明显,人们对纠纷解决往往是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快捷便利,就会被选择。
    但私力救济很容易走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因为其处理结果有边缘化的行为特征。私力救济也可能会加剧矛盾、引发暴力。若对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等特殊职业人士不加约束,也许会演化成黑社会。有相当数量的法学家认为,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设立了各种机制,最典型的就是司法程序。私力救济是一种对法定程序制度的挑战,但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的一些私力救济行动并不违法,甚至为法律所许可和鼓励,如自卫和自助等一些行为。事实上,一定情形下的私力救济对于国家来说有助于节省司法成本,调节国家与私人的权力配置,符合公共利益。 

--认真对待私力救济 

    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演进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这种演进并非简单地取而代之。私力救济不可能取代公力救济,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情形下发挥一定的补充和替代功能。但对个人来说,这种功能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它很可能关乎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司法最终解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终解决并不等于唯一解决。法制的现代化促成了法律技术的飞跃,针对不同情形、不同类型的私力救济设计出更加精致的法律规则成为可能。私力救济可分为强制与交涉、非合作与合作型、强力与非强力型。交涉、合作、非强力的私力救济通常会得到国家鼓励。国家也可在原则上禁止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实现和保障权利,促进纠纷的和平解决,但作为更优配置不妨进一步区分各种更具体的情形。 

    私力救济是一种私人以威慑和制约为核心的富于效率和行之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国家可以考虑适当发挥其对纠纷解决的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可为国家利用,同时又在国家的掌握之中,并根据需要通过立法使之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三者发挥比较优势,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缓解司法压力,节省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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