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购房按揭贷款律师费应由谁“埋单”
[事件回顾]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23日发出公告,明确规定,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依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同时,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这一规定使得在北京延用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却将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的不合理现象,最终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令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新闻详细】
[各方观点]
--银行观点:购房按揭贷款律师费应由消费者“埋单”
理由:银行委托律师在消费者购房按揭过程中提供见证服务,本身是从消费者的出发点来考虑的。另外,律师见证费由消费者“埋单”也是银行业在处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一贯的做法,是行业惯例,其它银行也是这样规定的。
--消费者观点: “埋单”无奈之举
理由:我们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对于购房按揭过程中所交纳的律师费用途,具体数额是多少,都是稀里糊涂的。一般到了要申请办按揭时,都是自己已经看好房子并且十分想买了,所以对几百元的律师费通常都不会太计较。而且就算知道这部分费用不该由我们来交,也不能不交啊,因为如果不交律师见证费,就拿不到收据,也签不了购房协议。
--开发商观点:我们也是身不由己
理由:银行让我们去代收律师费,把这笔费用分解到每个消费者身上。我们也是不愿意的,但是我们建筑这么大的工程,融资数额是相当大的,如果不能尽快地回收房款,那么风险就会加剧,我们可能就会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所以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不敢得罪银行,就只能把这个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协观点:这是“霸王条款”,应由银行“埋单”
理由:在整个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开发商往往会为消费者指定一家固定的银行进行购房贷款,如果消费者从其他的银行贷款,则将不会被认可。这种状况下,实际上是开发商与银行之间事先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银行委托开发商代收律师费,开发商从中谋取回扣,最终的受害者就只是消费者一方。目前消费者所支付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绝大部分为银行委托律师的费用,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贷款人的资格,旨在为银行提供服务以规避风险,因此应由银行自己“埋单”。
--律师观点:我们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
理由:目前在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更多的情况是银行委托了律师,但由消费者来“埋单”。这就涉及到在银行方与消费者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律师为哪方利益服务的问题。按常理来说,谁付出对价,购买了律师的劳动力(脑力劳动多一些),谁就有权利享受律师服务,但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付出对价的是消费者,而实际律师服务的对象却常常又是银行一方,这在法理上无法解释,形成了一种双重代理的现象,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编者关注] 合理优化个人购房按揭揭贷款中律师费的交纳主体
    2005年以前,广东在进行二手房按揭时,中介一般会向买楼者收取250元左右的律师费,但后来考虑到这笔钱收得不合理,到2005年基本上都取消了。但在一手楼买卖中,依然有发展商指定律师行向买楼者收取律师费。北京此次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取代了律师费由消费者“埋单”的固定格局。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光大等在内的一些银行已免去律师见证环节,在这些银行办理按揭的个人也不用支付律师费。这些新举措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但编者认为,我国个人购房按揭揭贷款中律师费的交纳主体仍需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编者建议,我国可以借鉴香港等地区的经验,以银行和消费者作为双重征收主体,这样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二者既为共同的利益主体,也是共同的服务对象。当然,具体数额的确定可由双方自由协商,以不超过法定最高数额为限(此制度类似于我国目前运行的二手房营业税的征收主体制度)。在征收主体得到合理优化之后,有三点仍需我们注意:首先,加强消协的维权和法律监督作用,也可以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充当见证者的角色;其次,律师行业本身不会因为这种结构上的调整而受到很大影响。因为相对于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来说,律师见证服务只占到律师工作的很小比例,此部分业务的少量收缩不会对律师业务和律师收入的总体造成太大波动;再次,对消费者而言,也可通“货比三家”的方式,在楼盘的指定按揭银行中,选择一家免收律师费的银行,以此来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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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23日发出公告,明确规定,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依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同时,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这一规定使得在北京延用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却将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的不合理现象,最终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令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新闻详细】
[各方观点]
--银行观点:购房按揭贷款律师费应由消费者“埋单”
理由:银行委托律师在消费者购房按揭过程中提供见证服务,本身是从消费者的出发点来考虑的。另外,律师见证费由消费者“埋单”也是银行业在处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一贯的做法,是行业惯例,其它银行也是这样规定的。
--消费者观点: “埋单”无奈之举
理由:我们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对于购房按揭过程中所交纳的律师费用途,具体数额是多少,都是稀里糊涂的。一般到了要申请办按揭时,都是自己已经看好房子并且十分想买了,所以对几百元的律师费通常都不会太计较。而且就算知道这部分费用不该由我们来交,也不能不交啊,因为如果不交律师见证费,就拿不到收据,也签不了购房协议。
--开发商观点:我们也是身不由己
理由:银行让我们去代收律师费,把这笔费用分解到每个消费者身上。我们也是不愿意的,但是我们建筑这么大的工程,融资数额是相当大的,如果不能尽快地回收房款,那么风险就会加剧,我们可能就会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所以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不敢得罪银行,就只能把这个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协观点:这是“霸王条款”,应由银行“埋单”
理由:在整个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开发商往往会为消费者指定一家固定的银行进行购房贷款,如果消费者从其他的银行贷款,则将不会被认可。这种状况下,实际上是开发商与银行之间事先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银行委托开发商代收律师费,开发商从中谋取回扣,最终的受害者就只是消费者一方。目前消费者所支付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绝大部分为银行委托律师的费用,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贷款人的资格,旨在为银行提供服务以规避风险,因此应由银行自己“埋单”。
--律师观点:我们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
理由:目前在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更多的情况是银行委托了律师,但由消费者来“埋单”。这就涉及到在银行方与消费者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律师为哪方利益服务的问题。按常理来说,谁付出对价,购买了律师的劳动力(脑力劳动多一些),谁就有权利享受律师服务,但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付出对价的是消费者,而实际律师服务的对象却常常又是银行一方,这在法理上无法解释,形成了一种双重代理的现象,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编者关注] 合理优化个人购房按揭揭贷款中律师费的交纳主体
    2005年以前,广东在进行二手房按揭时,中介一般会向买楼者收取250元左右的律师费,但后来考虑到这笔钱收得不合理,到2005年基本上都取消了。但在一手楼买卖中,依然有发展商指定律师行向买楼者收取律师费。北京此次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取代了律师费由消费者“埋单”的固定格局。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光大等在内的一些银行已免去律师见证环节,在这些银行办理按揭的个人也不用支付律师费。这些新举措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但编者认为,我国个人购房按揭揭贷款中律师费的交纳主体仍需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编者建议,我国可以借鉴香港等地区的经验,以银行和消费者作为双重征收主体,这样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二者既为共同的利益主体,也是共同的服务对象。当然,具体数额的确定可由双方自由协商,以不超过法定最高数额为限(此制度类似于我国目前运行的二手房营业税的征收主体制度)。在征收主体得到合理优化之后,有三点仍需我们注意:首先,加强消协的维权和法律监督作用,也可以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充当见证者的角色;其次,律师行业本身不会因为这种结构上的调整而受到很大影响。因为相对于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来说,律师见证服务只占到律师工作的很小比例,此部分业务的少量收缩不会对律师业务和律师收入的总体造成太大波动;再次,对消费者而言,也可通“货比三家”的方式,在楼盘的指定按揭银行中,选择一家免收律师费的银行,以此来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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