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法规颁布】
【中文标题】: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19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背景知识】
    因不受理浙江省温州孔祥仁为主的82名养殖户的复议申请而被告上法庭并最终败诉的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制定完成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办法规定,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六类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的制定就是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规亮点】
扩大了环保领域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按照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就六类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六类问题是: 
    ———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对环保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认为环保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申请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认为环保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明确提出了建立行政复议制度
    提出了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制度、现场调查机制以及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等。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办法则要求,必要时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改进的行为,引入复议建议制度,建议其改进和完善工作。
明确要求行政复议遵循原则
    对一些法律规定界限不清、可受理可不受理的复议请求,一概先行受理,扩大受理范围,给群众更多的机会。受理的原则也是先沟通、再作复议决定,目的就是为了问题的彻底解决。
【答记者问】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办法》主要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细化了环保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机关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复议案件的决定和执行程序等。《办法》不再重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等,重点在于强调环保部门如何适应环保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办案。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办法》新设立了一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以利于全面审查、合理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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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19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背景知识】
    因不受理浙江省温州孔祥仁为主的82名养殖户的复议申请而被告上法庭并最终败诉的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制定完成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办法规定,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六类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的制定就是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规亮点】
扩大了环保领域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按照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就六类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六类问题是: 
    ———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对环保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认为环保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申请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认为环保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明确提出了建立行政复议制度
    提出了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制度、现场调查机制以及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等。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办法则要求,必要时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改进的行为,引入复议建议制度,建议其改进和完善工作。
明确要求行政复议遵循原则
    对一些法律规定界限不清、可受理可不受理的复议请求,一概先行受理,扩大受理范围,给群众更多的机会。受理的原则也是先沟通、再作复议决定,目的就是为了问题的彻底解决。
【答记者问】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办法》主要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细化了环保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机关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复议案件的决定和执行程序等。《办法》不再重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等,重点在于强调环保部门如何适应环保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办案。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办法》新设立了一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以利于全面审查、合理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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