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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再探讨
4月1日,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将取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正式实施。《交纳办法》细化了标准,分6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这对于从现在到4月1日之前打官司的人,多少有点遭遇这个特定时间愚弄的味道。 

【事件】

    “打不起官司”是一些老百姓近年反映强烈的社会难题,“诉讼费高”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而且,现行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地同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一,乱收费现象严重。 

    新出台的《交纳办法》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顺应了民意,受到普遍欢迎。此外,一个新的变化是在用词上,过去是“收费”,现在是“交纳”。 

    “我们在审稿时,所拿到草案的名称是《诉讼费收费办法》,当时我就提出了不能叫‘收费’,而应当是‘交纳’。前者是站在审判机关这个角度,而后者是站在民众这个角度,有实质性的区别。显然,我的建议被采纳了。这个办法在降低诉讼费、诉讼费交纳的细化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曾经参与《诉讼费交纳办法草案》研讨的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说。>>>详细

【质疑】

    然而,对于《交纳办法》,学界却多有质疑的声音。首先是质疑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更有学者质疑新办法条款本身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针对社会上一些相关质疑,国务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办。>>>相关回应 

【法理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建国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交纳办法》内容存在内在的矛盾,甚至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

    第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内容存在内在的矛盾。

    第二,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这一规定显然有悖法理,现行制度是按件收费,申请支付令每件收取100元的申请费。支付令的立法本意是让债权人便捷讨债,有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节省费用的特点。而新办法的规定提高了申请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以一件10万元的债务案件为例,申请支付令原来只要100元,现在就需要将近800元,比原来多了七倍。

    第三,有些规定实践操作困难。关于减、免、缓的规定要在立案前做出,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怎么做出这样的具体规定? 

    第四,有些规定从实践后果看,会造成很大的混乱。比如,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而原来的规定则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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