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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反腐:聚焦司法腐败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上几次见到司法腐败的例子,从武汉、到阜阳、到长沙、到深圳,少数法官“前腐后继”,其中还曾戴有“明星法官”的光环。司法腐败频仍,英国大哲培根的一句名言也不时被引用,来证明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相关案例
■ 深圳法院五名法官受贿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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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下午,深圳市检察院通报,对深圳中院廖昭辉、蔡晓玲、张庭华、裴洪泉、李慧利等五人立案侦查,其中三人将被提起公诉。这几起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几年之前,当时部分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予以指定,因此,使得少数人得以利用制度的漏洞犯法。

■ 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一审被判死缓
     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8年至2003年间,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某、其妻李某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吴某、李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并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

■ 武汉中院两任院长前腐后继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受贿,而且利益均沾。
    这起窝案中,涉案人受贿金额最多的高达7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7万元,分布于武汉中院民事庭、经济庭、审监庭、执行庭,年龄在40岁至50岁的有6人,50岁至59岁的有6人,40岁以下的有1人。

政府举措
法院要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他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 
    肖扬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相关评论
新京报--只有制度保障才能让法官坚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有一段关于“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的讲话,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的确,只有好的制度,才能令意志薄弱者坚强,也只有在制度的庇护下,做为人而并非神的法官才能抵御“时代的恶习”。

光明网--防止法官腐败需要新举措
    首先,应当改革法官的资格要求。我国规定担任检察官、法官必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种考试只要求有任何专业的本科学历的人都可参加,不需要有接受法律教育的经历,使没有法律素养而只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直接进入法官队伍,对整个法官队伍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不利的。 

检察日报--司法腐败切莫随意夸大
    当前,司法腐败是人们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司法腐败是否真到了一些人认为的严重程度有待进一步论证。其中,有些人将原本不属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归入司法腐败的范围就不正确,比如将产生错案的技术性问题、司法人员某些个人违法行为等也认为是司法腐败。 
    我们应该客观地评价司法腐败现象,不能不负责任地随意夸大,否则将产生负面影响,会使大家认为向司法人员送礼、请客已是一种社会习惯而错误地引导人们,而不愿相信不这样做,司法人员同样也会秉公执法的。这样下去,其恶果不但是腐蚀司法人员,从而加剧司法腐败,而且会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使人们不再坚信正义必然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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