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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零责任,零赔付”
 “零责任,零赔付”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叶建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案。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的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人就不赔付”的约定无效。主要理由是: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定有关“零责任,零赔付”的内容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认定该条款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车辆运行中可能产生财产损失,“零责任,零赔付”的条款显然违反了被保险人投保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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