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要案:云南曲靖特大拐卖儿童案一审
【案件概况】
2006年10月5日至200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树华等人先后窜至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雨柱村、会泽县大井镇、麒麟区越州镇、马龙县纳章镇、宣威市西泽乡、陆良县小百户镇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贵州省兴义市等地城郊接合部,乘人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儿童强行抱上车层层转卖。在近3个月的时间连续作案14起,拐卖儿童15名,最小的不到2岁,最大的刚满7岁,造成至今尚有3位儿童未得解救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
2008年5月15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树华参与拐卖儿童15名,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属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被告人潘林强参与拐卖儿童15名,共同犯罪中专职驾驶车辆密切配合同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念路仙参与拐卖儿童11名,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暴力拐走和偷盗儿童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云美参与拐卖儿童8名,尚有1名未被解救,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暴力拐走和偷盗儿童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美桃、孙艳、柳启翠和周德秀积极实施购买儿童中转并出卖,其中孙艳、柳启翠各拐卖儿童9名,王美桃拐卖4名,尚有1名未被解救且属于累犯,周德秀拐卖7名,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左某参加拐卖6名。
据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及相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树华死刑,判处被告人潘林强、念路仙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云美、孙艳和柳启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周德秀、王美桃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判处左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周家芬、吴清远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判处邓伯富、吴淑清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郭永仕有期徒刑4年,判处陆三情、贺仁敏、李祖芬各有期徒刑3,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树华等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法官谈案:治标还要治本 
    拐卖妇女儿童,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悲剧和不幸,从目前该类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看,治本之策是从源头、市场、中间人等环节实施一条龙治理工程。加强基层组织、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儿童被拐的有关信息和打拐的经验,形成一定的社会防范网络。公安机关应进一步研究人贩子及其团伙在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特点和方式方法,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收买者依法给予严惩,以消除“买方市场”。 
    加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村民的防范意识,组织村组加强安全保卫和治安联动。有关部门须依法办事,严把落户关,决不为收买者开绿灯;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管好自己的孩子;各级政府应为那些因生活贫困而无力照顾孩子的家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分忧解愁,帮助他们的孩子入托入学。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用当地的拐卖案例进行讲解,用农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有关打拐防拐、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传播到偏远山区,使更多农民受益。电视、广播等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打拐的宣传,教育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动群众全面监督检举。 
    加大计生工作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发展经济提高生活质量,从源头上遏制超生和男婴需求市场的形成。 
    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种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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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5日至200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树华等人先后窜至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雨柱村、会泽县大井镇、麒麟区越州镇、马龙县纳章镇、宣威市西泽乡、陆良县小百户镇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贵州省兴义市等地城郊接合部,乘人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儿童强行抱上车层层转卖。在近3个月的时间连续作案14起,拐卖儿童15名,最小的不到2岁,最大的刚满7岁,造成至今尚有3位儿童未得解救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
2008年5月15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树华参与拐卖儿童15名,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属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被告人潘林强参与拐卖儿童15名,共同犯罪中专职驾驶车辆密切配合同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念路仙参与拐卖儿童11名,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暴力拐走和偷盗儿童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云美参与拐卖儿童8名,尚有1名未被解救,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暴力拐走和偷盗儿童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美桃、孙艳、柳启翠和周德秀积极实施购买儿童中转并出卖,其中孙艳、柳启翠各拐卖儿童9名,王美桃拐卖4名,尚有1名未被解救且属于累犯,周德秀拐卖7名,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左某参加拐卖6名。
据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及相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树华死刑,判处被告人潘林强、念路仙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云美、孙艳和柳启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周德秀、王美桃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判处左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周家芬、吴清远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判处邓伯富、吴淑清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郭永仕有期徒刑4年,判处陆三情、贺仁敏、李祖芬各有期徒刑3,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树华等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法官谈案:治标还要治本 
    拐卖妇女儿童,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悲剧和不幸,从目前该类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看,治本之策是从源头、市场、中间人等环节实施一条龙治理工程。加强基层组织、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儿童被拐的有关信息和打拐的经验,形成一定的社会防范网络。公安机关应进一步研究人贩子及其团伙在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特点和方式方法,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收买者依法给予严惩,以消除“买方市场”。 
    加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村民的防范意识,组织村组加强安全保卫和治安联动。有关部门须依法办事,严把落户关,决不为收买者开绿灯;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管好自己的孩子;各级政府应为那些因生活贫困而无力照顾孩子的家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分忧解愁,帮助他们的孩子入托入学。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用当地的拐卖案例进行讲解,用农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有关打拐防拐、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传播到偏远山区,使更多农民受益。电视、广播等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打拐的宣传,教育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动群众全面监督检举。 
    加大计生工作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发展经济提高生活质量,从源头上遏制超生和男婴需求市场的形成。 
    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种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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