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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民意
【立法新闻】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全文共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文不清晰、界定模糊等地方做出补充和说明。>>>详细

【重点内容】

   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全部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全部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各界看法】

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副教授:更加注重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少数条款还做了部分回调。

   (草案)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了限制,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草案)只允许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能适用这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就少了很多。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处长李程: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意义重大,基本封死了规避漏洞。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具体执行中,因“三性”规定不够清晰,劳务派遣成为不少企业变换用工主体,撇开与员工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相关责任的“法宝”,衍生出各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律的阴损招数。

  “草案”对此作出一系列明确的解释,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其他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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