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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简讯:最高法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简讯】

   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调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压力,同时对于完善全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三个档次。

    这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确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与1999年首次调整相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对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背景】

民事诉讼法修改是触因 大量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调整民商案件级别管辖势在必行

  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全文】,是改革最大的触动力。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删除,仅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新法与旧法的过渡阶段,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件数量较多,法律又指引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将带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
  权威人士透露,法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监督等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监督将成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能,高级法院受理一、二审案件的数量应当相应减少,以减轻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监督方面的压力。因此,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势在必行。>>>详细

其他链接最高法院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其他链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其他链接最高法披露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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