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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要案:聚焦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
【案情概览】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从2006年11月开始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的项目。2007年2月8日,双方就这一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此后经中国证监会确认,2007年2月8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就在内幕信息形成的前后,别有心者已经闻风而动。2007年1月下旬,刚刚从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主任岗位辞职的陈玉兴陆续听到公司正在洽谈一个大项目。2月11日,陈玉兴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杭萧钢构公司正与香港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安居房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达300亿元。陈玉兴当即通过电话将此事告诉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2月12日,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2月14日,王向东又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当天,罗高峰又将项目协调会和次日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指令王向东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次日,王向东按陈玉兴的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案发后,罗高峰、陈玉兴和王向东在2007年5月9日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12月3日下午,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提起公诉,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对陈玉兴、王向东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08年2月4日,杭萧钢构原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一审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和另一被告人王向东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和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08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其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予惩处;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应予以惩处。罗高峰因其与陈玉兴的特殊关系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予以从轻处罚适当。
  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向东明知陈玉兴下达买卖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该内幕信息来源,仍按陈的指令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原判决鉴于王向东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全部退赃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当。原判决鉴于陈玉兴有检举立功表现,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好,已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属适当。陈玉兴上诉再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案后分析】

具有前所未有的破冰意义

  首先,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执法部门对利用内幕交易获得不当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事实证明,股票市场中所有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某些庄家炒作出来的,最终结果是坑害了众多的散户,目的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中饱私囊。如此恶劣的行为,对中国股票市场公信度造成极大破坏,扰乱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法院对罗高峰等三位涉案人的判决,也等于向那些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的操盘手们进行了最生动的警示。虽然从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数额来看,杭萧钢构案的判决还远谈不上严厉,但判决有期徒刑加处巨额罚金双管齐下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净化股票市场,还股票市场以真正价值的决心。

  再次,作为恶劣炒作的始作俑者,杭萧钢构案判决,无疑是发出了强烈信号:但凡敢于无视政府的政策与相关法规者,都逃脱不了与杭萧钢构这三位涉案者一样悲惨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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