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短评:制订“住宅法”,先修《土地管理法》
【新闻事件】
    2月24日,300余名博士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发表公开信,建议后者联合向“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他们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强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和准入退出制度。>>>详细
【新闻短评】
    在分隔城乡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土地管理法对城乡土地制度的规定是关键。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国家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化所用,那里是城市居民的“地盘”,在农业用地上就只有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旦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就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城乡居民之间在居住区上泾渭分明,不可越雷池一步。
立法者的初衷是要通过这些法律来保护农村属于农民的土地。可是,在城乡分隔的条件下,城市自身的发展是难以为继的。在城市小、农村大,城市富、农村穷的条件下,国家以法律固化、强化城乡分隔,后果是多方面的,而在现阶段一个最明显、最突出的后果,就是城市房价高得让城市居民无法承受。原因很简单,第一,住房是建在土地上的,原来城乡分隔的格局使城市土地供应越来越少,无法满足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的土地需求。第二,土地供应越少,政府越需要管制,而限制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就越来越高,二者形成恶性循环。三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城市居民只能在城市里居住,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可能。
目前城市政府采取了许多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诸如学习香港的做法,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这样的政策应该是有效果的,但内地城市和香港是不一样的,因为香港相对而言是一个“孤岛”,虽然它的人口也在增加,但毕竟有限。而内地即使有一个户籍制度拦着,城市人口增长的趋势也是无法阻挡的。
所以,仅就住房问题而言,也必须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统筹城乡建设。试想,如果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有关层级的政府统筹城乡居民住宅用地规划,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突破农村区域不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住宅的限制,在城市郊区或适当距离内的农村地区开拓“农村房地产业”,在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居住城市的同时,让愿意到农村居住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让全社会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分享越来越少的住宅用地,恐怕才能最终解决所有城乡居民的住宅问题。
在2006年国家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条款在几经争论之后,还是把争议留给了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如果要制定《住宅法》,这个弯恐怕绕不过去。
其他链接:300名博士生发表公开信建议加快《住宅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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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300余名博士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发表公开信,建议后者联合向“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他们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强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和准入退出制度。>>>详细
【新闻短评】
    在分隔城乡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土地管理法对城乡土地制度的规定是关键。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国家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化所用,那里是城市居民的“地盘”,在农业用地上就只有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旦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就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城乡居民之间在居住区上泾渭分明,不可越雷池一步。
立法者的初衷是要通过这些法律来保护农村属于农民的土地。可是,在城乡分隔的条件下,城市自身的发展是难以为继的。在城市小、农村大,城市富、农村穷的条件下,国家以法律固化、强化城乡分隔,后果是多方面的,而在现阶段一个最明显、最突出的后果,就是城市房价高得让城市居民无法承受。原因很简单,第一,住房是建在土地上的,原来城乡分隔的格局使城市土地供应越来越少,无法满足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的土地需求。第二,土地供应越少,政府越需要管制,而限制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就越来越高,二者形成恶性循环。三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城市居民只能在城市里居住,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可能。
目前城市政府采取了许多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诸如学习香港的做法,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这样的政策应该是有效果的,但内地城市和香港是不一样的,因为香港相对而言是一个“孤岛”,虽然它的人口也在增加,但毕竟有限。而内地即使有一个户籍制度拦着,城市人口增长的趋势也是无法阻挡的。
所以,仅就住房问题而言,也必须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统筹城乡建设。试想,如果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有关层级的政府统筹城乡居民住宅用地规划,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突破农村区域不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住宅的限制,在城市郊区或适当距离内的农村地区开拓“农村房地产业”,在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居住城市的同时,让愿意到农村居住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让全社会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分享越来越少的住宅用地,恐怕才能最终解决所有城乡居民的住宅问题。
在2006年国家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条款在几经争论之后,还是把争议留给了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如果要制定《住宅法》,这个弯恐怕绕不过去。
其他链接:300名博士生发表公开信建议加快《住宅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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