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检察院探索检察救济执法新模式
【改革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亲属所遭受的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方与加害方的矛盾和仇恨。
    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救济和保障,可以有效地遏制涉法上访上升势头,有效地减少涉检上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要探索出具有时代特色的被害人合法权益救济模式。
这样,既可彰显出检察执法的人文关怀,也可体现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常必要。
【改革举措】
    南阳市检察院实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实施法律救济,对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实施经济救济,保障困难刑事被害人正常生产、生活。三是实施社会化救济,形成检察社会一体化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体系。
推行被害人检察救济机制的目的不仅仅是给一点钱,而是在司法程序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机制探索,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弱有所扶、贫有所济、怨有所解。
【名词解释】
司法救助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是这样定义司法救助的: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十一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可见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且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完全排除在司法救助之外。
其他链接:司法救助延伸到诉后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将成制度
其他链接:我国法院将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三大救助制度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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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亲属所遭受的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方与加害方的矛盾和仇恨。
    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救济和保障,可以有效地遏制涉法上访上升势头,有效地减少涉检上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要探索出具有时代特色的被害人合法权益救济模式。
这样,既可彰显出检察执法的人文关怀,也可体现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常必要。
【改革举措】
    南阳市检察院实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实施法律救济,对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实施经济救济,保障困难刑事被害人正常生产、生活。三是实施社会化救济,形成检察社会一体化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体系。
推行被害人检察救济机制的目的不仅仅是给一点钱,而是在司法程序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机制探索,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弱有所扶、贫有所济、怨有所解。
【名词解释】
司法救助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是这样定义司法救助的: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十一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可见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且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完全排除在司法救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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