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要案:中国烟标著作权第一案
【案情概览】
  由原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内,畅销全国,成为普通消费者喜爱的名烟。“红山茶”的烟标设计简洁大方,“红山茶”三个娟秀的行书字,配上一枝鲜红的茶花,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
围绕着“红山茶”的烟标设计,严泌涓等三兄妹认为这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而昆明卷烟厂所属的红云集团则认为,这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由此,双方对簿公堂。2007年6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最近,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红山茶”烟标设计者不享著作权。这是目前国内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双方观点】
◆原告方:“红山茶”烟标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歪曲、纂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擅自超地域范围及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000元。
◆被告方:烟标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1949年下半年,严浚为被告设计了“大重九”烟标;1956年,被告又通过严浚所在单位找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红山茶”烟标的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被告一直使用。被告于1959年申请获得了“红山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及的红花、绿叶、白底板的“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原告提交的历史材料可证明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其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
    “红山茶”烟标设计于1956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浚和被告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就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当时也没有完整的著作权法,不能从法律规定当中找到该著作权归属的答案。现行著作权法不能够适用于本案,不能据以确定该烟标著作权的归属。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使用“红山茶”烟标50多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被告提出过著作权的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被告已经被当作该烟标的著作权人,在5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下来。在对待这样的历史所带来的民事权利归属争议时,司法审判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在长期历史中所形成和固定下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予以处理。因此,对于原告认为“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归属于严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严泌涓、严云北、严风杨的诉讼请求。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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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原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内,畅销全国,成为普通消费者喜爱的名烟。“红山茶”的烟标设计简洁大方,“红山茶”三个娟秀的行书字,配上一枝鲜红的茶花,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
围绕着“红山茶”的烟标设计,严泌涓等三兄妹认为这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而昆明卷烟厂所属的红云集团则认为,这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由此,双方对簿公堂。2007年6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最近,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红山茶”烟标设计者不享著作权。这是目前国内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双方观点】
◆原告方:“红山茶”烟标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歪曲、纂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擅自超地域范围及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000元。
◆被告方:烟标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1949年下半年,严浚为被告设计了“大重九”烟标;1956年,被告又通过严浚所在单位找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红山茶”烟标的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被告一直使用。被告于1959年申请获得了“红山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及的红花、绿叶、白底板的“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原告提交的历史材料可证明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其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
    “红山茶”烟标设计于1956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浚和被告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就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当时也没有完整的著作权法,不能从法律规定当中找到该著作权归属的答案。现行著作权法不能够适用于本案,不能据以确定该烟标著作权的归属。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使用“红山茶”烟标50多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被告提出过著作权的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被告已经被当作该烟标的著作权人,在5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下来。在对待这样的历史所带来的民事权利归属争议时,司法审判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在长期历史中所形成和固定下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予以处理。因此,对于原告认为“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归属于严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严泌涓、严云北、严风杨的诉讼请求。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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