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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新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8年2月18日
【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修订背景】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重点】

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权威问答】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全文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其他链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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