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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治:新加坡的反贪机制
    新加坡是全世界目前为数极少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新加坡政府在1959年自治和1965年建国初期,贪污现象猖獗,渗透社会各个层面。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仅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就已经转变成为一个廉洁的政府。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著名的“国际透明机构”和总部设在香港的“政治与经济风险咨询机构”的调查中,新加坡在全球最廉洁政府的排名分列第五和第一,在国际上赢得了诚实、廉洁政府的声誉。综合看来,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有以下几个特点。 

    贪污调查局是拥有独立、完整秘密调查权的国家强力部门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打击和防止贪污贿赂行为的最高机关,独立设置,直属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最大特色,是拥有类似美国联邦调查局、英国苏格兰场等秘密警察部门的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是一个国家强力部门。为了保证贪污调查局能够有效地与贪污行为作斗争,新加坡先后制定并多次修订完善《防止贪污法》等法律,使贪污调查局在执行公务时不必借助警察或其他国家强力部门的力量,就可以独立地行使特殊权力

    对贪污调查局权力的制衡 

    贪污调查局为保证其权力的正确、恰当使用,也受到权力制衡。主要的制衡机制有两项:一是,贪污调查局对涉嫌贪污行为没有检控权和定罪权。检控由律政部负责,而定罪由法院负责。因此,贪污调查局将每年的成功检控率和成功定罪率作为其工作指标。二是,若贪污调查局内部人员涉嫌贪污须进行调查,虽也由贪污调查局进行,但被调查官员必须停职,包括局长在内。此外,贪污调查局只对总理负责,这项法律上的规定对该局的权力也有制衡作用。但总理不能干预贪污调查局的工作。 

    标本兼治的防贪机制和强力惩贪基础上的反贪教育体制 

    廉政建设的根本在于从制度上设“防”。在新加坡,“一切有关政府官员的权力力求简单明了。这样一来,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很容易引起或招来投诉”。为了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不断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行为中所发现的政府施政程序上的漏洞,从体制、机制和施政环节上提出防止贪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还在此基础上,由国会制定一系列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规,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指导手册和纪律条款》、《预防贪污贿赂法》、《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防止贪污法》、《财产审核法》等。

    此外,对公务人员的惩罚,有革职、降职和迫其退休。

    不是“高薪养廉” 而是“高薪抢贤” 

    新加坡公务员和我国香港特区公务员一样,虽以“高薪”著称,但都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务员而言的。在本国或本地区内,他们的薪水远低于一些领域的专业人士或跨国公司、私人财团和国际组织的高级行政人员(也称“高管”)。新加坡现在给政府高官以高薪,完全是为了在国内国际范围内为国家延揽、争夺或留住人才。

【启示】

    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有一个特点,就是保持官员的廉洁不靠“政党轮替”式民主、“狗仔队”式新闻监督。关键在于新加坡由一个拥有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的国家强力部门担任反贪、防贪重任。这是新加坡廉政建设最具特色的机构、体制措施,也是以所谓“政党轮替”式民主和“狗仔队”式新闻监督著称的英、美、德、意、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没有的反贪、防贪体制。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在进行廉政建设时,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意制度建设,更加注意预防,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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