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贵州首起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件概况】
    贵州省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日前审理结束。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当庭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今年12月10日,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害。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是一家磷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该企业投产10余年以来,每年产生的磷石膏废渣堆放总量已有200万吨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修建足够环保设施的磷石膏尾矿库渣场堆放磷石膏废渣的行为,已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停止堆放新的磷石膏废渣,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建设相应的渗滤回收装置,以尽可能的阻挡磷石膏废渣向外渗滤。此外,被告还应当尽快按照已经制定的整治方案尽快排除该废渣场对环境的影响,法院酌定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期限为3个月。 
【案件意义】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是贵州省首家环境保护法庭成立后审判的第一案,标志着“两湖一库”污染治理工作正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将对“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等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浏览:235次 责任编辑:bing)
    贵州省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日前审理结束。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当庭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今年12月10日,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害。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是一家磷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该企业投产10余年以来,每年产生的磷石膏废渣堆放总量已有200万吨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修建足够环保设施的磷石膏尾矿库渣场堆放磷石膏废渣的行为,已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停止堆放新的磷石膏废渣,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建设相应的渗滤回收装置,以尽可能的阻挡磷石膏废渣向外渗滤。此外,被告还应当尽快按照已经制定的整治方案尽快排除该废渣场对环境的影响,法院酌定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期限为3个月。 
【案件意义】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是贵州省首家环境保护法庭成立后审判的第一案,标志着“两湖一库”污染治理工作正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将对“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等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