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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进入立法进程
【立法动态】
 
  中国银监会日前透露,与新《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出台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是因为目前金融业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即使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专门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

【立法背景】

   我国银行业曾经长期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依靠国家信用和政府信用的隐形担保进行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银行业机构必然走向市场竞争的风口浪尖。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机制必将发挥作用,使不适应市场竞争的机构被淘汰出去。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屡见不鲜,而金融业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即使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专门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去年6月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

  据悉,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落后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1.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2.市场退出的操作程序不够明确;
  3.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尚未完善;
  4.市场退出的救助资金来源不明和处置手段较为单一;
  5.缺乏责任追究制度;
  6.市场退出的成本高、效益差。 

【立法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表示,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相关条例至少应规定六项主要程序:
  一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该条件应与破产法规定相近,要件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同时应具备一些特殊技术标准,行政力量在此阶段即予介入,判断金融机构的危机程度和实施拯救的难度;
  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机关的破产审批程序,即行政前置程序;
  三是破产管理人的确定,要解决管理人资格、管理人组成问题;
  四是确认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界限;
  五是重整与和解程序;
  六是清算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将能更好地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扩散,锁定危机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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