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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国家赔偿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
【立法背景】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出台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它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然而十余年过去了,回头看去,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施行之路可谓步履艰难,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成为屡遭诟病之弊。
  “十多年来,很多老百姓根本进入不了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种种表象都说明一个问题:国家赔偿法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翻修”了。

【立法要点】

●修订工作涉及九方面问题

本次修订工作涉及九方面问题: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义务赔偿机关的经费、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和判决的执行。 

●归责原则多元化,实行不法原则

现行法律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比较统一的意见是这样的归责原则太单一。目前修订的主要意见有: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违法或过错原则。专家主张应实行“不法原则”,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如果行为找不到法律根据,就应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

●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也可能要赔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便不会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是,有很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比如罚款,就有很多条款规定3万元到10万元这样的幅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的裁量行为,就应当承担赔偿的后果。是否承担赔偿的标准是:同类事件处理结果的比较。

●有限的“同命同价”原则

国家赔偿中坚持“同命同价”是一个主要的方向,即不管相对人是大学教授还是流浪汉,标准应当统一。专家认为,这个原则下应当有地域上的区分,即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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