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要案:“平安建设”中一元钱索赔案
【案件概览】
2007年12月7日,北京某公路工程局的项目部负责人李文革一行人来到西安,和当地的朋友雷小虎住进了位于西安市含光路的鹏豪宾馆。他们是为了一项工程的招投标而来的。
雷小虎说,当天午夜,他和李文革回到宾馆6307房,关好门窗就入睡了。次日早晨7时许,李文革的上级领导回宾馆取资料时,大家才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而电脑里储存着所有招投标商业资料。他的一万元钱同时被盗,就连包里的一盒烟也没了。
接到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马上赶到现场。经过勘查,民警发现客房门锁未撬,窗户完好,初步判断可能是内贼所为。
“在关好门窗、房里睡人的情况下丢失钱物,我们觉得太奇怪了。”雷小虎说,警方和他们一起查看鹏豪宾馆的监控记录,结果很失望,因为事发楼道根本没有监控设施,很难取得线索。
案发后,失主与鹏豪宾馆反复交涉赔偿事宜,未果。
12月16日,失主委托雷小虎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由于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对鹏豪宾馆的治安工作监管失职,导致该宾馆管理混乱,治安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致使宾馆客人财物丢失,要求小寨路派出所就安全监管失职向失主赔礼道谦,并赔偿人民币一元钱。
【各方说法】
原告: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宾馆也是公共场所人流量很大,但仅在大厅安装个摄像头,楼层、电梯等关键场所都没有监控设备,给予窃贼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宾馆有责任,警方也有责任。
被告: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企业单位,公安机关只能建议安装监控设施;如果没有安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其安装监控设备。而就索赔问题,宾馆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数额大小,都应是客人和宾馆之间的纠纷,向警方索赔一元钱没有法律根据。监管责任不应是失主索赔的理由。
律师:失主对小寨路派出所一元钱赔偿并赔礼道歉,这要求不尽合理。失主要求宾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以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更具可行性。
【专家说案】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田雷:
   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监管不到位,是否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还值得商榷。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这是认定行政不作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此要件则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责任。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客在入住证件登记、贵重财产存放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而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公共场所是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数量、规格、监控范围等要求,所以安装监控设备是非强制性义务,政府部门不能强迫安装。那么失主雷小虎以行政不作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很可能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为此承担责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是仅靠视频监控来完成,它属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如果没有监控设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破案,“电子眼”并不是必须存在的。
再次,宾馆不安装或没有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自身将承担房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换句话说如果拥有完备的监控系统,能对破案中起到作用,自己的责任就会减轻。
    从现实生活需要来看,安装监控设备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国内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这是个立法不作为的问题。针对立法不作为的案件,我国还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作为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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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7日,北京某公路工程局的项目部负责人李文革一行人来到西安,和当地的朋友雷小虎住进了位于西安市含光路的鹏豪宾馆。他们是为了一项工程的招投标而来的。
雷小虎说,当天午夜,他和李文革回到宾馆6307房,关好门窗就入睡了。次日早晨7时许,李文革的上级领导回宾馆取资料时,大家才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而电脑里储存着所有招投标商业资料。他的一万元钱同时被盗,就连包里的一盒烟也没了。
接到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马上赶到现场。经过勘查,民警发现客房门锁未撬,窗户完好,初步判断可能是内贼所为。
“在关好门窗、房里睡人的情况下丢失钱物,我们觉得太奇怪了。”雷小虎说,警方和他们一起查看鹏豪宾馆的监控记录,结果很失望,因为事发楼道根本没有监控设施,很难取得线索。
案发后,失主与鹏豪宾馆反复交涉赔偿事宜,未果。
12月16日,失主委托雷小虎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由于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对鹏豪宾馆的治安工作监管失职,导致该宾馆管理混乱,治安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致使宾馆客人财物丢失,要求小寨路派出所就安全监管失职向失主赔礼道谦,并赔偿人民币一元钱。
【各方说法】
原告: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宾馆也是公共场所人流量很大,但仅在大厅安装个摄像头,楼层、电梯等关键场所都没有监控设备,给予窃贼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宾馆有责任,警方也有责任。
被告: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企业单位,公安机关只能建议安装监控设施;如果没有安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其安装监控设备。而就索赔问题,宾馆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数额大小,都应是客人和宾馆之间的纠纷,向警方索赔一元钱没有法律根据。监管责任不应是失主索赔的理由。
律师:失主对小寨路派出所一元钱赔偿并赔礼道歉,这要求不尽合理。失主要求宾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以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更具可行性。
【专家说案】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田雷:
   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监管不到位,是否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还值得商榷。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这是认定行政不作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此要件则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责任。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客在入住证件登记、贵重财产存放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而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公共场所是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数量、规格、监控范围等要求,所以安装监控设备是非强制性义务,政府部门不能强迫安装。那么失主雷小虎以行政不作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很可能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为此承担责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是仅靠视频监控来完成,它属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如果没有监控设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破案,“电子眼”并不是必须存在的。
再次,宾馆不安装或没有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自身将承担房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换句话说如果拥有完备的监控系统,能对破案中起到作用,自己的责任就会减轻。
    从现实生活需要来看,安装监控设备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国内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这是个立法不作为的问题。针对立法不作为的案件,我国还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作为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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