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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法学硕士状告中国移动手机资费案
【案件概览】

   2006年6月,向利民办理了中国移动的手机号码。他在使用后却发现,自己的手机费每月都被莫名扣走数元钱,经查询得知,移动公司每月收取了他6元的“来电显示费”。随后,向利民起诉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要求中国移动取消来电显示费。2008年1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要求移动公司停止继续收取“来电显示费”,并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215.2元。法庭上,移动公司代理人认为,收取“来电显示费”是用户自主选择的,购买人在使用之后认为不需要该服务,可以到营业厅去取消该服务。

    双方主要围绕“来电显示费”到底该不该收、是否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等焦点展开辩论,因双方分歧较大,都不同意当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件分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勇认为,消费者购买号码,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对于具体的话费业务和功能,运营商应该明确告知和提示,经消费者同意后双方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运营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或者隐瞒部分收费业务。

    如运营商没有告知和提示收费业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后使用,就没有尽到告知和提示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来电显示到底该不该收费”?黄勇认为,来电显示费到底属于规定的“其他增值服务”还是重复收取的费用,这应该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来确认。

【案件意义】

  原告: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中国移动电话资费的收费制度改革,促使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原告代理人黄纯认为,向利民打这场官司是“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这是一种公益维权行为,希望能够唤起更多人的维权意识。

【相关背景】通话漫游费听证会

  “降低漫游费”方案公布在“取消来电显示费”案得到关注的同时,公众对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也十分重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2008年1月11日公布的消息,“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拟于1月22日在北京召开,听证会将讨论两套方案。这两套方案一经公布,马上引起消费者的热议。

  「方案一」  取消现行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高出本地通话标准资费的每分钟0.2元。国内漫游通话费实行主被叫按同一标准收费。不占用国内长途线路的,后付费用户上限标准每分钟0.4元,预付费用户每分钟0.6元;占用国内长途线路的,另外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每6秒0.07元。

  「方案二」  取消现行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高出本地通话标准资费的每分钟0.2元。不区分是否占用长途线路,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实行主被叫差别收费。主叫上限标准为每分钟0.7元,被叫上限标准为每分钟0.3元。占用国内长途线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

  对于这两套方案,消费者大多存有疑惑。资深通讯业评论家、大度咨询副总裁刘兴亮说:“我作为业内人士,第一次看这两个方案也看不太明白。”

  北京邮电大学阚凯力教授是此次“降低漫游费方案”的制定者之一,他认为,这个方案的出台肯定将大力降低手机漫游费,“但说要取消漫游费是个误解,实际上是指0.2元/分钟的‘建立漫游费’应该取消”。

  市场机制是解决之道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延德明确表态:“我的观点是取消手机国内漫游费,而不是降低。”他进一步提出,除了漫游费,月租费、停机保号费都是手机资费中应攻克的堡垒,移动通讯的营运商,应该把更多精力放在如何推进信息化建设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是本次听证会的代表之一,他认为,漫游费目前采取听证会,这是调整价格的一种特殊方式,但整体的手机资费问题,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回归到市场机制上来。

  乔新生说:“听证会能够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可以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满足民众的需求。”对于听证会能否对手机资费改革产生实质性的作用,则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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