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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最新司法解释
【新法概况】

【中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2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两部司法解释通过调整案件管辖和规范和解撤诉结案方式,较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法律上平等的精神,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出台背景】

    行政诉讼法施行十七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大批行政案件,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3837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万件。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相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
    制定撤诉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

【新法解读】

--关于管辖

    管辖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明确了指定管辖的效力

    指定管辖裁定送达指定管辖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这是因为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属于管辖异议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关于撤诉

    撤诉规定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撤诉的特定含义、关于撤诉的条件、关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况、关于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关于结案方式、关于撤诉的时间。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由于有时被告承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均具有一定的后续履行内容。
  规定可以中止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关注和监督当事人和解内容的履行情况,以防止约定的义务不能及时履行或者不履行,使当事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明确撤诉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是第三人无异议。

明确结案方式

  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方式结案。准许撤诉的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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