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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规

【新法解读】

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确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
  新法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同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激励自主创新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以下制度:
  ——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宽容失败的制度。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
    ——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

    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为此,新的法律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规定: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程序

  修订后的法律对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严惩学术造假行为

  针对目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学术造假问题,新的法律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新法还对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其他链接科技进步法修正案草案“宽容失败”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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