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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时评:蔡定剑:公众参与需要写入法律
  厦门PX事件在公众的强烈参与下,当地政府顺应民意,作出了PX项目迁址的决定,赢得了公众和媒体的一片好评。从公众参与的个案上来讲,这确实是一个成功案例。从政府决策角度看,也越来越尊重民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真是值得高兴和庆贺。

  然而,当笔者冷静一想,就高兴不起来了。个案毕竟是个案,厦门PX项目在公众的强烈反映下,改变了错误的决策。但当地政府在这个项目决策上被迫听从了民意,也不能保证下一个决策仍会如此。我们更不知全国是不是还有类似PX项目仍在当地政府的擅断下上马。

 如何避免这类事件重演?需要建立公众参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度。如果PX项目在当地政府决策之前就让市民知道,并给市民参与发表意见的机会,就不会有后来群众的强烈反响,也不会有造成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再联想到去年另一件更有影响的公众参与事件———重庆拆迁的“钉子户”,也是由于当地政府拆迁缺少事先的公众参与,以致出现公民在推土机前抵抗,又在舆论的压力下,最后开发商与钉子户谈判协商,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方式解决问题。据报,“钉子户”在那里挺了3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想而知了。

  类似这样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决策,在事先丝毫不征询民意的情况下,导致上访、诉讼、群体性事件,甚至流血冲突、自杀和杀人,成为这几年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这些社会事件,既影响社会稳定,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影响政府的形象。

  如果有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这些问题和矛盾都会在事先得到化解。如果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成为法律制度的安排,就可避免类似事件在厦门、在重庆、在全国其他地方再发生。公众参与是近30年来在法治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的民主形式,它成为有效化解政府在决策中失误产生的社会矛盾,矫正市场经济社会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人的生存权利的倾向,也是政府和商人们避免经济损失和投资风险的有效制度防范措施。

  中共十七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笔者呼吁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如果不是有意把十七大加强公众参与的方针变成空谈的口号,就请行动起来,把公众参与写入法律中和政府的决策程序中。

  而如何写进法律,去年10月刚通过的《城乡规划法》中有很好的开始,如该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该法还规定了若干公众参与的条款。

  但是,仅有这些条款也不够。还必须在具体的《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中,写进更详细和更程序化的条款。把公众参与变成规划编制中的每个程序的重要环节:如编制规划前就应有民意的征集,规划形成过程应有重要内容的公开咨询,而不仅仅是规划编制完成后的草案公告。在规划执行阶段,更要有公众参与,如每一个具体开发项目,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的开发,要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申请必须公告,特别要通告项目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这是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最为重要的一环。没有这一步,公众参与就可能流于形式,利害相关人的权利就难以保障。

  要让厦门PX事件和重庆“钉子户事件”,不仅是一个地方政府尊重民意的个案,要让地方政府为这些错误决策埋单埋得值,笔者建议厦门市政府以及各地的人民政府,把公众参与写入政府决策程序中去;建议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把公众参与写入有关的法律和法律实施细则中去。

其他链接厦门城区定位纷争:PX项目"逼"政府走民主决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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